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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16日 13:27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一边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不作为”或者“不让司法作为”,一边是在刑事手段方面公检法强力出击。“一手软、一手硬”的结果,很可能是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治标不治本  【财新网】(记者秦旭东)“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9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对外公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通知》要求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公安“及时立案”“快速侦破”“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法院“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

《通知》甚至对量刑提出具体要求,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而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被纳入“依法从重处罚”范围,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近年来不断高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重视,此次的《通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当严则严”的一面,意在通过加强打击力度震慑犯罪。

不过,深查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根源,仅有“刑事高压”远远不够。刑事手段往往意味着危害已经延伸至后端,从前端加强执法和监管,同样重要。

更不容忽视的是,无论是公检法机关如何“齐心协力”加强刑事打击,还是行政监管机构通过罚款没收手段等强力出击,均是过以仰仗公权机关的强力的一贯模式。这种模式存在着运动式执法的特征,往往“来时一阵风”“平时无影踪”。而且,无论执法机关如何勉力,都会存在监管死角。

而倚赖民众的参与,尤其是消费者的积极维权,包括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执法”,是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良策。

消费者人群广众,容易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前端发现问题,如果在法律机制上赋予维权者以利益激励,则能调动其维权的积极性,达到良好的“执法”效果。

在20世纪初,美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也频频发生,美国先后颁布一系列法律,除了完善监管体系,还规定了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惩罚性赔偿成为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把利剑。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有双倍赔偿制度,尽管早年有“王海打假”类的积极实践,但由于赔偿额度有限,以及司法渠道不畅,近年来效果日益式微。

而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被誉为该法的亮点之一。然而,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面临着实务操作上的困难。

更为关键的是,由于司法不独立,以及政府因维稳等考虑长期打压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等维权模式,包括食品安全案件在内的民事诉讼渠道一直不畅通。越是危害严重、影响范围广泛的事件,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渠道维权的困难越大,有的案件甚至连进入法院的大门都难以实现。

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受害者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绝大多数案件都被拒绝受理。

一边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不作为”,或者“不让司法作为”,一边是在刑事手段方面公检法强力出击。“一手软、一手硬”的结果,很可能是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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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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