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6 柴会群 南方周末
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于2013年9月26日上午公开宣判,五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7个月以来,案件先因被告人“特殊家庭背景”被持续曝光,后因被害人“特殊职业身份”争论升级,始终处于全民围观之中。
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正因如此,南方周末延至宣判当日推出有关案情的报道。但出于维护各自权益的目的,当事双方律师在此之前均已公布代理词或辩护词,并持续接受媒体采访、透露相关案情。
文章略长,但绝对值得一读。
经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比对,当事双方均选择性发布信息对案件进行诠释,案件关注度逐次升级背后,有混淆信息的痕迹。
回到案件事实,就显得尤其必要。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梦鸽、双方代理律师、夜半酒吧副总等重要当事人,并把受访人陈述,与被害人、被告人、酒吧领班等相关口供和证言进行比对,并与司法鉴定文书等客观证据交叉核实,还原了从李某某等人进入酒吧到案发之间8个小时这一核心时间段内的过程。
梳理这一过程可以发现,夜半酒吧在案件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从招揽被告人(包括4个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介绍陪酒服务,到安排被害人随同李某某等离开酒吧,其工作人员出现在每一关键节点上。而夜半酒吧在此案中的角色,仍未进入公安与司法机关的视野。
我们将均衡叙述酒吧内外8小时里的案件过程,包括对于当事双方分别有利和不利的信息,以期尽可能接近事实。
公众对于此案的关注已延伸到多个维度,包括律师职业伦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等,尤为重要的讨论则是民意、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要厘清上述命题,其先决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案件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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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酒吧——“看你们的本事”
“李双江的儿子和他的四个朋友轮奸了我。”
2013年2月19日晚,北京市海淀区东井派出所内,在一名证人陪同下,一位杨姓女士向警方报案。
除了内裤、棉球等物证之外,杨女士还向警方提供了两份医疗文书,作为她被强奸的证明。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强奸案的立案标准相对宽松,通常只要有受害女事主的指控,加上些许旁证,警方便会立案。
人证、物证俱全,海淀警方当即受理了杨女士的控告,并于2月21日夜采取行动,将包括李某某等人在内的5名嫌犯抓获,次日决定刑拘。
2月19日以证人身份陪同杨女士报案的,是夜半酒吧的服务员领班张光耀。但“张光耀”这个名字对应的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而在夜半酒吧,他的名字是“张伟”。
在这起案件中,张伟的角色重要而微妙——他是介绍杨女士与李某某认识的中间人,后来又成为指控李某某强奸的证人。
2月17日凌晨,别名为“晴晴”的夜半酒吧驻场兼职徐女士和别名为“子墨”的杨女士,被张伟叫到“天蝎座”包间陪几个“帅哥”,后者特别告知她们:“那些人挺有实力的。”
“挺有实力的”人即是李某某和他的朋友们。这次聚会由李某某的初中同学大魏发起,为欢迎大魏15岁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到北京。李某某正陪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大魏电话后,李某某决定乘2月16日下午1点的飞机。因为担心受阻,他到了机场之后才给母亲梦鸽打电话,告知要提前赶回北京。
当天夜里,李某某为小魏在夜半酒吧“接风”。这场聚会的参与者中,除了李某某及魏氏兄弟、李某某与大魏共同的初中同学张某某之外,还有24岁的前酒店行李员王继、18岁的某高校大一学生李斌,他们均是李某某的朋友,也是这场聚会中仅有的两个成年人。
几个月前在李某某朋友生日聚会上与之结识的张伟,也全程参加了这场酒吧聚会。张伟后来否认提前知道李某某的具体身份,但有证据表明,他至少早就知道李是一个不一般的客人,并且察觉到他的一个特点——爱面子。
梦鸽保留的李某某手机短信显示,张伟在元旦前就开始给李某某频发短信,短信中直呼其名,中心内容是让其到夜半酒吧消费。在事发不到一个月前,张伟曾为李某某安排过一个包间和一名陪侍小姐,并提醒李别忘了给小姐小费,“到时候你多给她点吧,比别人给得多有面儿。”“好的,谢了伟哥。”李某某回信说。
梦鸽据此在对张伟的一份“控告函”中写道:“从2012年年底开始,张光耀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热情邀请李某某去该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发的短信中,处处以大哥的身份对李某某嘘寒问暖,很是关心……”
酒吧的聚会持续了3个小时。包括两位陪侍小姐在内,9人共消费了28瓶科罗纳啤酒、一瓶轩尼诗洋酒和张伟赠送的大半瓶“黑方”洋酒。其间曾发生过一点不愉快:陪侍小姐晴晴因为喝酒时“耍赖”,被李某某赶出了包间。不过,李还是通过张伟给了晴晴300元小费。此外,因为砸了几个酒瓶,李某某额外给了包间服务员100元。
李某某刷卡近2000元埋了单。但是,一直到聚会结束,子墨并没有按“规矩”得到300元小费。按照李某某、大魏、李斌等人的说法,他们通过张伟与杨女士谈妥了一笔后续的生意:出台。
杨女士、张伟、李某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对“出台”一词均给出了准确的定义:(客人)把女孩从酒吧带走,然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给女孩一定的费用。不过,张伟向警方作证称:他在那天夜里明确答复李某某,杨女士不出台。
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向警方否认了张伟的说法。李某某、大魏、小魏、王继等人称,在酒吧已经与张伟谈妥了杨女士出台一事,出台费1000元。李斌则说,张伟未明确答复杨女士是否出台,但却就此作出过强烈的暗示:“(杨女士出不出台)要看你们的本事。”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证词中,张伟向警方承认,他确曾跟杨女士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台费,而是杨当晚的小费。“我说等会吃饭的时候我去帮你(指杨女士)要1000块,他(指李某某)不给你我给你。”
“当时觉得李某某肯定给的。因为他有钱,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这么说。”张伟对警察说。
6人当中惟一未涉案的李斌和年龄最小的被告人小魏均对警方提及一个细节,张伟在酒吧内曾对他们说,子墨以前曾喝多后被客人“抬走”过几次。“我理解就是喝多了跟其他客人出台了。我们可以靠自己的本事带走这个女孩。”李斌在一份证词中说。
不过,所有被告人均承认,他们没有直接问过子墨本人是否可以出台。
一位具有丰富刑案经验的资深警察王明(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办理强奸案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确认发生性关系时女方酒醉,事后女方又说发生关系时非自愿,那么男方就会很麻烦。如果证实还有殴打等情节的话,定罪几乎是“板上钉钉”。
“强奸的定罪关键是(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方意志,但是否违背女方意志的主观性很强,”王明说,“只要事后女方坚称当时不同意,男方被定罪的概率就很大。”
王明承认,在现实当中,确有女方当时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事后迫于压力指控男方强奸的事情发生,此外也有利用强奸罪的司法漏洞设局敲诈的“仙人跳”现象。“因此,办案单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尤其应注意细节,既要注意搜集有罪证据,也要搜集无罪证据。”
“子墨”的身份——“不想让家里知道”
李某某不是第一次跟警察打交道。在一年零五个月前,他因打人被收容教养一年。因为家庭背景的缘故,此事曾被媒体广泛报道。
李某某也因此再一次被舆论聚焦,案件迅速进入公众视野。但被害人杨女士一直没有公开露面。与张扬的律师们相反,作为一场“舆论战”的主角之一,她从未面对过媒体,甚至没有上过法庭。据其律师田参军叙述,开庭前一周,杨女士突然昏迷住院。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田参军称杨女士因“精神状态不好住院”而“没有办法出庭”。
梦鸽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对此则坚持认为:杨女士是因为向警方撒了谎,心虚不敢面对法庭。
据媒体新近报道,杨女士谅解了三名认罪的被告人,并从对方家人处各自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田参军向南方周末记者确认杨女士与部分被告人在法院主持下“和解”,但表示不清楚具体的赔偿数额。他认为,这将会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起到“不小”的影响。
“(强奸案的被害人)出庭的是少数,不出庭的是多数。”田参军说。而夜半酒吧副总经理丁文宇则替杨女士解释说,她不想继被李某某等人在肉体上强奸之后,再在法庭上被律师们在“精神上”强奸。
杨女士的身份始终是舆论争议的焦点。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杨是以一家广告公司“行政秘书”的身份报案。陪同她报案的张伟在单独接受警方询问时,描述杨为一个到酒吧消费的普通客人:“她说她是一个学生”,“几个月前来我们酒吧跳舞时我认识她的”。
警方后来查明,23岁的杨女士共有三个身份,并分别对应三个名字:“行政秘书”是其中之一;她的确在北京一家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学习;而与这起案件有密切关联的,是她的第三个身份——Global夜半酒吧(以下简称“夜半酒吧”)“驻场兼职”。
根据夜半酒吧另一名陪酒小姐对警方的解释,“驻场兼职”指的是她和杨在酒吧从事的特殊职业,工作内容是陪客人唱歌、喝酒,以促进客人在酒吧的消费。一般陪一次会从客人处得到300元的小费。夜半酒吧共有七八个这样的“驻场兼职”。在酒吧上班期间,她们需换上专门的服装,各自取有别名。杨的别名是“子墨”。
杨女士向警方承认她“驻场兼职”的身份,是在报案半个多月后的一次警方问话中。在此之前的警方问话中,她曾断然否认。杨对之前的否认解释说:“我之前觉得这也是个敏感话题,我也不想让人知道我在做驻场兼职,更不想因为我的事情牵扯别人,所以我就没有说。”
在报案时,杨突出了一个细节:被强奸前她是处女。她多次跟警方强调这一点:“流血了,应该是留在床单上了。”“我跟他们(李某某等)说我是处女还是第一次,他们都不相信觉得很可笑,嘲笑我。”
一份2月18日开出的医疗证明似乎也支持她的说法。上面写有“处女膜7点处可见破溃”、“22小时前为首次性生活”。
而被告人大魏接受警方讯问时否认杨是处女。杨声称被强奸所在地的酒店服务员则作证,没有在事发房间床单上发现血迹。
警方后来调查为杨女士开证明的医生后得知,“处女膜破溃”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初次性交时造成,“22小时前为首次性生活”为杨女士本人口述。而这份证明里同时还写有“外阴已婚”、“宫颈轻(度)糜(烂)”等字样,这些妇科专业术语通常表明当事人有正常性生活。
在后来的一次警方问话中,杨承认她在处女问题上撒了谎。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家里比较保守,我不想让家里知道我的事情”。另外,“我怕李某某家里的势力给他减刑,我想通过说自己是处女,让公安、法院重视,给予李某某等人严惩”。
田参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杨女士第一次见面时也跟他说是处女。“我当时很震惊,当时也是相信了她。”
金鼎轩——“张伟去我就去”
夜半酒吧的聚会结束时,已经是2月17日凌晨3点半左右。小伙伴们觉得饿了,有人提议去位于世纪金源大厦的“金鼎轩”吃饭。
领班张伟也在陪杨女士换了衣服之后,跟着上了大魏的越野车。
对于张伟与杨女士为何也去“金鼎轩”吃饭一事,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某在被警方初次问话时的说法是:“张伟要和我们一起去(吃饭),女的说张伟去哪她就去哪,她也和我们一起走了。”这一说法得到其他被分开审问的被告人的印证。
作为本案的一名重要证人,李斌的说法则更为具体:“那名女子喝多了,在包房沙发上瞎闹,撒酒疯呢。李某某想直接把这女的背走,张伟拦住了,说不合适。后来张伟表示要把那女的扶出去,然后一起吃饭。”
而张伟2月19日报案时的说法是:我不知道是谁叫杨女士一起去的。
两天之后,张伟修正了自己的证词,他对警方这样说:“我问杨女士愿不愿意去,杨说我要是不去她就不去,我要去她就去。我说我去,她也就同意一起去吃饭。”
这一说法与杨女士的证词基本符合:“(李某某让我和他们一起去吃饭,)我不去,后来张伟说要陪我去,然后我就被好几个人拉着上车走了。”
夜半酒吧的监控录像显示,似有醉态的杨女士右边搂着身着黑衣的酒吧领班张伟,左侧则被李某某扶着,一起走出酒吧。
在金鼎轩饭店却爆发一场意料之外的冲突。
按照李某某的说法,“因为邻桌一个男的总看我们,我们就和他们吵起来,后来动起手来”。
除了李斌、张伟和年龄最小的小魏,其他4人均参与了这次打斗,他们应该没有吃亏,但在发现对方在打电话叫人后,“我们便跑了”。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大魏的说法,本来没想带那个女孩,但是她自己跟着,“直接上了我的车”。李斌说,张、杨二人开始曾试图上李某某的白色奔驰车,李某某摇下车窗,“你俩滚”,自己开车往家走。
李某某家曾组织过一场有12名刑法学者和律师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会上对于杨女士是否醉酒作了专门分析。会议论证认为,杨女士在2月17日凌晨数小时时间内,在她以为没有监控录像的地方,表现得“完全正常”,而在一些她认为有录像的地方,则出现了“突然间断性的醉酒状态”。
该说法的依据是:“在凌晨三点多从酒吧房间出来时,杨是被酒吧值班经理张某(张伟)架着出来的,步态呈现极为明显的醉酒态,甚至整个身体都呈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没有张架着就无法行走的状态。”
“但是,仅仅十分钟之后(原文如此。据《21世纪经济报道》,监控录像显示李某某等从离开酒吧到出现在金鼎轩大约用了40分钟),在夜宵饭馆等待进餐时,杨的醉酒状态就不翼而飞。首先,她的运动协调能力很正常,她可以非常自如、快速地从坐位到站位,她可以穿着高跟鞋自如地出入饭馆,她可以精准地进行手指的运动,比如整理手包、整理头发。最重要的是,她对外界事物的反应非常敏捷,当李某某等人在她面前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她的眼睛可以极快极准确地追踪甩出的椅子。”
“然而,当杨要进开房的酒店电梯时,却再一次出现不符合规律的醉酒状态。而事实上在夜宵店并没有吃任何东西,也没有再次喝酒。但是,当从房间出来,再次进入电梯时,一切又恢复为常态。”
监控录像显示,在金鼎轩期间,杨女士曾起身自行离开。6分钟后返回,后经警方了解,她是去旁边的肯德基上洗手间。
在对检方提供的全部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后,李某某家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认为:“两次醉酒状态,都有明显的伪装事实,不符合酩酊状态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况。她(杨女士)其实是一直清醒的。”
根据相关人等对警方的陈述,涉案各方公认的是:杨在当天夜里喝了不少酒。但是到底喝到什么程度、有没有醉、意识是否丧失,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成为该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地下车库——“反正都谈好了”
分乘三辆车离开金鼎轩后,李某某和朋友们按电话约定在李家所住的人济山庄地下车库碰头。此时已经大约是凌晨五点钟。
尚未从刚才打架的兴奋中恢复过来的李某某,发现张伟和杨女士也跟着来了。
“我们一下车都傻了,她(杨女士)怎么还在车上呢?”李斌在一份证词中说。
在人济山庄,张伟与杨女士分手。在田参军看来,这是整个事件的“分水岭”:“张伟走了,把杨女士和另外几个男人放一块,这个性质就发生变化了。”
田参军认为,如果这个时候杨女士想走,李某某让她走,就什么事情也没有;如果想走他们不让她走,非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关于张伟如何离开人济山庄地下车库,成为本案中又一个“罗生门”。
大魏在一份供述中称:“(在地下车库)张伟对杨女士说,你好好配合他们,有事明天跟我说,也可以给我打电话。”
但张伟对此否认。他在2月19日报案时以证人身份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在地下车库)我本来打算送杨女士回去,因为我看见杨蹲在地上抱着头像是酒劲上来了,后来李某某说待会他们送杨女士回去,李斌又说他顺路能送我回去,我就没管那么多就跟着李斌的车走了。我走的时候没跟杨女士说。”
但张伟的说法有相互矛盾之处。在后来回应梦鸽控告其“组织介绍卖淫”及“敲诈勒索”的一份“自述”中,张伟又说:“(在离开人济山庄前,)我给杨女士打了招呼说我要走了,并且我给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让他送杨女士回去。”
而李斌在接受李某某律师调查时作证说:在人济山庄的地下车库,张伟和杨女士站着谈了有一分多钟。
李斌对警方提到一点:“(在开车拉张伟离开人济山庄的路上)张伟跟我说让我提醒李某某要给那个女孩钱,我问给多少。张伟说1000到2000就行”,“张伟曾问李某某家是干什么的。我说他家挺牛的,比我家牛。”
在电话中与南方周末记者谈及当晚离开酒吧之后发生的事情时,张伟显得非常敏感。他表示他早在4月份就离开了夜半酒吧,但接受采访须问酒吧“丁总”(夜半酒吧副总经理丁文宇),“有什么事都得问丁总”。
最终他拒绝接受采访:“真相已经很清楚了,我不想再说什么了,”张伟说,“怎么说呢,越描越黑是不是?”
因为当天要送妹妹到天津,李斌没有参加小伙伴们后面的“活动”。而李某某则被认为“倒霉”。按李某某对警方的叙述,他本想从车库直接回家,但大魏劝他一起去玩,大魏的理由是:“反正都跟张伟谈好了。”
对于地下车库里发生的事情,杨女士似乎没有记忆。在报案时她的说法是:“上车之后我就睡着了。也不知道他们把我拉到了哪里。等我再次醒来的时候,发现我还在车上,车还在开着,可是我身边的张伟已经不见了……我问坐在我左边的那个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运动裤的人(指李某某)张伟在哪,他说你不用管张伟在哪儿,今天晚上你就是我们的。”
杨女士后来跟警方解释说,当时她并不是完全失去意识,但有点“断片”,“都是片段性的记忆”。
在后来的询问中,警察问她:你有印象去过一个地下车库吗?“没有”,她肯定地回答。“你知道张伟什么时候走的吗?”“不知道。”
奥迪车上——“你和这女的说明白了吗”
张伟离开人济山庄后的事情,当事人的证词开始相互矛盾、物证与口供也存在冲突。
根据杨女士对警方的描述,发现张伟不见了之后,“(在车上)我不停地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踹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开始用拳头打我”。
关于是否在车上打了杨,李某某的几份供词说法不一。其中在第一份供词中说:“(杨女士)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的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继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
“在车上是否打了?”警方问,李回答,“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她是否愿意与你们一起走?”“她也没有表示不愿意,只是一个劲地折腾,要下车去找张伟。”
根据李某某的说法,因为杨女士一直在车上闹,他还曾给张伟打过电话,但没打通。过了一会,张伟给他回电话,“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啊,你和这个女的说明白了吗?张伟说:你就和那个女孩说,就说是我让她听你们的话,有什么事让她明天来找我。我把张伟的意思和那个女的说了,她就不像刚才那么折腾了。”
在“自述”中,张伟则承认离开车库后给李某某打过电话,但称内容并未涉及杨女士,“完全出于照顾顾客的心理,问了问他今天是否玩得愉快,砸瓶子是因为遇到了什么不开心的事情之类的问题”。
在后来的一份口供中,李某某又改变了说法:“我和张某某、王继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在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后来她就不喊了。”
张某某亦在一份口供笔录中称“李某某用手抽了那女的”。
在8月28日庭审时,大魏当庭作出对李某某的不利证词,他说李某某在车上打了杨女士几个嘴巴。梦鸽当即提出异议,认为大魏的话不符合逻辑,他当时在开车,不可能看到后座的李某某打人,质疑大魏是被其律师李在珂误导和教唆才这么说。
在此之前,律师李在珂曾跟梦鸽提出希望能为李某某辩护,“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在与梦鸽生隙之后,他在发给李某某代理律师陈枢的短信中曾表示要“调整一下我在这场官司的辩护策略”,“我想看看你们笑过之后是如何哭的”。
李在珂颇为自得的一个观点是:本案是由一起卖淫嫖娼的普通治安案件转化而成的强奸犯罪案件,随着同伴打向被害人杨某的第一个耳光,案件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
然而,李某某律师陈枢的观点截然不同。他认为,在李某某案中,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将近8小时。对于本案不能只进行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而要系统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进而确定案件性质及法律责任。
陈枢认为,杨女士在车内的反常行为只是表面上的“撒酒疯”,而不是真正拒绝性交易。他提出的一个佐证是,监控录像显示,在到达事发地湖北宾馆之前,李某某等人曾到另一家宾馆开房,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当时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有路过行人,五名被告人也全部离开了越野车,但杨女士并未呼救,也未逃跑。
陈枢由此认为,杨女士在完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不下车,证明其之前即使与李某某等人真的发生冲突,也与拒绝性交易无关。她坐在车里等待开房本身,证明与李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是其自愿的。
杨女士在相关陈述中则回避了五人曾全部下车这一细节。按她在几份询问笔录中的说法,在到湖北大厦之前,被告人一直在车上跟她在一起,并且殴打了她。
湖北大厦——房间里的秘密
2月17日凌晨5:58,李某某、杨女士等6人乘坐的越野车开到了湖北大厦。在此之前,他们先后看过两家宾馆,第一家因为房间“不隔音”而放弃;第二家则因为王继曾在此工作过怕遇到熟人而未成行。
对于湖北大厦里发生的事情,杨女士报案时的描述是:“(到湖北大厦之后)我就跟着他们下车了,我本来想在酒店大厅呼救,但是大厅里没有人(我没有看见一个服务员和保安),这样我就被他们拉到酒店的电梯附近了,我当时感觉有人拉我头发了,但我不确定是谁。到电梯里之后我就又没有什么印象了,之后我就被带到一个房间。”
据北京某媒体引自网友“解秘哥”的微博所做的报道,在湖北大厦,李某某一行并未从大堂进入酒店,而是李某某策划,另3人把杨女士从后门带入酒店(警方调查发现:杨女士被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从停车场到后门到房间),整个绑架过程湖北大厦保安服务员无人发现。
但上述细节其实皆为虚构。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表明,当日李某某、杨女士等人是从酒店的旋转门走进大堂。工作人员证实,当时酒店有保安和收银员,杨女士最近时离保安约五米左右。保安后来作证,当时未发现李某某、杨女士等人有反常。由于杨女士用手挽着李某某胳膊,保安甚至以为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
电梯里的情节则更显现出该案的离奇之处。根据李某某的一份供述,他承认在电梯上打了杨女士:“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
然而监控录像很难判断杨女士曾经挨打。有媒体还原电梯监控视频的描述:“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手上。”
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击打的动作。”
从湖北大厦9楼出电梯后,一行人陆续进入8915房间。进入房间前的监控录像没有显示杨女士有被拖拽、推搡等“挟持”的情形。
之后房间里一个多小时的过程,由于没有监控录像,只能依据当事双方的供述。
杨女士在报案时的说法是,5人强奸她时“都射精了”,而且都没有戴安全套。不过,在后来的一份证词上,她又改变了说法,称确定李某某和一个高瘦男子射精了,之后的三个人是否射精就“没感觉了”。
根据警方此后的DNA鉴定结果,在杨女士提供的证据中,只检出王继和小魏的精斑。
在被警方问及是否反抗时,杨女士初次回答是:“我反抗了,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再反抗了。”但之后的一份证词中又说:“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5名被告人的口供则互相矛盾。在分别单独接受讯问时,他们均承认过与杨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并准确地说出了先后顺序。但在是否殴打杨女士这一关键问题上,却出现了重大差异。
其中,李某某在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称,进房间后,杨女士“自己脱光了衣服”,他们中间没有人打过或威胁过她。但在第二次的口供中,李某某又说“我们几个人除了大魏全都又开始抽她嘴巴,同时王继还踹了那个女的头几次。后来那个女的就说别打了我听你们的,后来她就坐在了床上,我们几个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脱光了”。
在2月25日的一份证词中,李某某重复了上次打过杨女士的说法。3月7日晚至3月8日凌晨的一次讯问中,李某某又称“我没有打,其他人也没有打”,仅承认杨女士被人“推了一下”。至于为什么和以前说得不一样,李某某回答说“我困了,当时预审说什么我就认可了”。
而在8月28日的庭审中,被问及是否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时,李称“想不起来了,睡着了”,此情节被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
其他几名被告人的口供也不一致。张某某首次接受讯问时的口供中称“(在房间里)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完事之后)那女子站起来就要撞墙要自杀,但被王继拦住又将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来又抽了那女子3个嘴巴子”。
大魏在首次讯问时也称“王继用脚踹了那个女孩,李某某抽了那个女孩的嘴巴”。小魏也有过类似口供。对于是否打骂过杨女士,王继在首份笔录中的说法是“我没有,别人有没有我不知道”。
杨女士被打的一个重要证据,是其事后3天做的一份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其受伤部位是头面部。出具这份鉴定的法医后来接受警方调查时认为,杨女士的面部伤情特征符合2月17日至2月20日这三天的伤情变化,认为倾向于“打击形成”,并且否认杨女士为“诈伤”。
在李某某家组织的专家论证会上,有两名法医却认为杨女士报案后拍的头面部损伤照片证明伤情不是事发当时形成的。因为照片显示杨女士伤处为鲜红色,“不符合血红蛋白在损伤发生后72小时,由氧合血红蛋白,到还原血红蛋白,再到继续发生进一步分解变化的必然规律”。
对于湖北大厦8915房间那一个多小时发生的事情,田参军认为是案件的“核心机密”,“不能说太多”。但是他同时说:“如果说媒体不要通过我,通过其他的途径,把这个房间过程描述出来,我相信都能够激起任何有良知的人的愤恨、憎恨,对杨女士深刻的同情。”
五名被告人均称,在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之后,对方当面拿到了2000元“嫖资”,其中大魏给了1500元,李某某给了500元。
张伟对警方承认,2月17日早晨,他接到李某某的电话,对方说已经把杨女士送回家了,还给了她2000元小费。
杨女士在报案时回避了涉及给钱的情节,当时她向警方叙述自己到酒吧消费,被灌醉后再被强奸。后来接受警方讯问时,她承认李某某等人“给过我钱”,但不是2000元,且否认是在房间里给的,“我自己打车回家下车给钱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包里多了几百元钱,不是三百元就是四百元钱”。
田参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本案开庭时,双方就杨女士与李某某等人之间是否为“卖淫嫖娼”有过交锋。田认为,假如是卖淫,必须得杨女士本人同意,“多少钱先不说,至少得有人跟她商量过,但任何人都没有跟她说过”。
田参军认为,即使张伟曾与李某某等人谈过杨女士“出台”一事,那也是他自作主张,并不等于杨女士本人的意思。
对于得了多少钱,田参军倾向于相信杨女士本人的说法,他认为“这个钱数明显不符合(卖淫嫖娼)行情”,“5个人和一个人发生关系,给她300块钱、400块钱,明显不是所谓的嫖资”。
一位参与李某某家组织的研讨会的律师认为,在李某某案中,区分“强奸”与“卖淫嫖娼”的关键,就是看事后是否收钱,收钱多少是另一回事,而“收了钱就不能定强奸”。
艺海洗浴中心——未能实现的私了
2月17日清晨7点29分,李某某、杨女士等一行人离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及办理退房的酒店收银员的证词,皆表明他们离开时无异常。
杨女士仍旧和李某某等人乘坐来时的越野车。行驶到魏公村路口时,她下车又自行打车回家。
之后,根据杨女士的证词,2月17日早晨7时39分左右,她给夜半酒吧负责给客人安排陪侍小姐的“思佳”打了电话,说了自己被强奸的事情。之后便到了对方家中,并由“思佳”陪同去了一家医院。
之所以先联系“思佳”,杨女士跟警方的解释是:“能跟李某某等人走,就是因为张伟说他负责送我,我觉得这件事跟张伟有关系,所以我先联系了我在酒吧认识的佳佳。”
而在张伟如何得知杨女士被强奸一事上,张伟和杨女士之间的证词出现了矛盾。按杨女士的说法,被强奸没有给张伟打过电话,而是酒吧副总丁文宇跟张伟说的。但张伟却对警方说,2月17日下午2点多左右杨给他打电话,“一直哭,说她被早上那个男的欺负了。她还问我那几个男的叫什么,我说我只认识其中一个叫李某某的。我还把李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她了”。
同样根据杨女士的说法,回家之后,她接到酒吧副总丁文宇(或夜半酒吧股东岳萌)的电话,对方建议她要到三甲医院做检查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到家里将她带到了北医三院。
看完病后,一行人开始商量这个事情怎么办。“我记不清他们谁跟我说了李某某是李双江的儿子,背景比较大,说可能直接报警的话不一定能成功,要先跟对方联系一下,看一下对方的态度。”杨女士说。
按丁文宇的说法,他们从“文艺圈”的朋友处得到了李双江司机张某某的电话,并与之联系。
张某某的通话记录显示,夜半酒吧股东岳萌从2月18日下午两点到2月19日下午四点之间,先后四次与其通话。
在此之前,张伟与李某某也有过一番不成功的交涉。按张的说法,他在接到杨女士的哭诉电话之后,一连给李某某打了几个电话,“他不回答我,说他睡觉呢,让我别烦他”。
当天晚上,李某某又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自称是酒吧的大经理,说我们摊上事了,要我考虑考虑自己的影响,说这次的事可不像上次打架的那次那么容易解决了。我就骂了他一句就把电话挂了。”
事情很快传到李双江夫妇处。2月18日下午,尚在海南的梦鸽突然接到司机张某某的电话,告诉她有人打电话给他,说李某某强奸了别人,对方要求私了。打电话的人自称是受害者杨女士的朋友。梦鸽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接到司机电话后,她马上给李某某打电话,“儿子说,妈妈没有事情,是他们敲诈我们,她是自愿的,给了她2000块钱”。
梦鸽南方周末记者说:“一会儿这个打电话,一会儿那个打,都说是受害者的朋友。要真受害了,你第一时间应报案啊!不报案却给我们打电话,不是敲诈是什么?”
根据李斌所做的一份证词,2月19日凌晨,他和李某某、王继、大小魏一起商量这件事的时候,听李某某说他父亲带他去找过检察院的人,说这事就是赔钱,没什么大事,给钱了就是嫖娼。
接到司机电话的当天晚上,李双江和梦鸽夫妇飞回北京。“我们回来的当晚,对方说我们要跟你们见面,在艺海洗浴中心等我们,杨和张还有他们的经理都在洗浴中心等,让我们下飞机给她钱。”梦鸽说,“我们没有上当。”
丁文宇则对南方周末记者称,酒吧之所以出面与李家联系,是因杨女士“太可怜了”,尽管她跟酒吧“压根没关系”,但他“知道这事不管自己良心上过不去”。对于梦鸽所指控的设局和敲诈勒索,他断然否认:“我疯了?我这每天流水钱也不少,我们这么多人铤而走险设局敲诈他,不是精神病么?我一个月的收入也比敲诈的这点钱多吧?”
李斌在一份证词中称,由于李某某不再理张伟,张伟2月17日下午曾给他打过电话,让他劝李某某解决这件事,他问张伟对方到底是什么意思,“张伟就说无非就是要钱。我就又问张伟要多少钱。张伟说,怎么着也得一人10万元。”
梦鸽指控对方敲诈的证据,是一条用杨女士手机发给李双江司机张某某的短信。其全部内容是:“请问你是否李双江本人,关于你孩子李某某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都不希望事态发展过大而不受控制!是否低调处理看你最后态度!希望大家都良心未泯。并能够理智冷静处理。”
丁文宇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这条短信是他本人用杨女士的手机编发的。他的本意是“息事宁人”而并非敲诈。“我联系到你家里人,是对你家里人负责任,”丁说,“你是赔礼道歉、是认错,怎么安抚人家,或者有什么经济赔偿你们谈去。这能叫敲诈勒索吗?(短信里)一分钱也没提。”
丁文宇甚至也否认夜半酒吧有“陪酒小姐”。他说,李某某案发生后,公安系统到店里查过多次,“摊上这么一个震惊全国的大事,我们店能开到今天,你想我们得干净成什么样?”
据梦鸽介绍,她3月份时就曾举报过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但公安机关没有受理。8月上旬,在梦鸽高调面对媒体之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受理了梦鸽的举报,但不久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9月22日,一直关注李某某案并为李家发声的律师陈有西在微博上说,公安不受理李家对组织介绍卖淫事实的报案,判决就基本没有悬念。
此前11天,李家依据9月7日专家论证会上得出的意见,以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为由,向海淀法院申请再次开庭,但在次日即被驳回。(受害人杨女士、被告人李某某、大魏、小魏、张某某为匿名,被告人王继、证人李斌、警察王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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