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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江西抚州发生恶性拆迁冲突,致使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伤者家属坚称是“被逼急了”才自焚的;政府方面则声称,是拆迁户以浇灌汽油等极端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威吓,不慎误烧伤自己。

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早在今年5月间,被拆迁户的房屋已经被断电。事发当天早上,当地官员带领包括警察、城管在内的数十人强行进入钟家。政府的强制行为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

在9月12日由方圆律政杂志社主办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上,拆迁中的强制权问题,也成为与会者关注的焦点。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说,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了政府的“强拆权”,不仅包括强拆的决定权,还包括执行权。正在制定中的新条例中要不要保留这个“强拆权”,是争议的问题之一。

据悉,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即公开对外征求意见后,由于面临许多重大争议,至今没有出台。其中的争议之一,即有关政府的“强拆权”。

曾参与立法研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介绍说,国务院法制办在新条例起草过程中,对于这个问题提出过两个方案,一是政府没有“强拆权”,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政府可以选择自行强制执行或者是申请法院执行。经过讨论以后,“法院方面也觉得很棘手,最后的征求意见稿选择了后一种方案。”

沈岿说,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草案规定了几个程序,一是征收,在征收阶段当事人可以对政府的征收决定提起诉讼;二是补偿,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做出补偿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诉讼。只有在当事人不服从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但又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强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说,在拆迁中考虑强制的问题,应分几三个层面来探讨:第一,要不要给一定级别的政府配置强制的权力;第二,是仅仅赋予其强制的决定权,还是也要赋予其强制的执行权;第三,如果赋予强制权,可以采用什么强制手段,“直接把房子铲了”是一种强制,对不履行义务者罚款和征收滞纳金也是一种强制手段。“关键还要看强制手段,直接开铲车铲除房屋的权力,或者是停水、停电、断气还有威胁等等手段,都是非法的,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物理性的暴力。”

王锡锌说,其实以前的强制拆迁,很多也是由法院进行的,很多主管执行的院长都说自己成了“拆迁办的主任”。在中国行政主导的体制下,“有的时候还不仅仅是行政主导,书记说党委决定了,县委、市委决定了的事情,后面不过是一个流程而已,由政府还是法院来做,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

对于很多政府非法的强制,被拆迁者的抵抗本身,也不是诉诸法律的抗诉,是非理性的。王锡锌说,“但是放到中国的特定的环境中,其实又是理性的。有的人乖乖的搬走了,有的人一直拖到最后,多多少少能获得一些利益的。”非理性的行动模式在中国如今的社会背景下反而是一种显得理性化的模式,因为它使利益更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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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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