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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在兰州的这个研讨会上,刑辩律师们说起行业状况一片哀叹,提起龚刚模案之后的两起被告人直接举报或间接举报律师的案例,更是心寒和担忧不已。大家都学龚刚模,以后谁给我们做辩护呢?

“龚刚模式立功”示范 被告人检举律师事件再现

2010年06月21日 17:26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报律师以求立功,进而导致律师获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中国整个刑事辩护制度正面临冲击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 21日发自兰州)交错迷离的李庄案、龚刚模案看似已经尘埃落定,但被告人检举揭发自己律师的“龚刚模式立功”,对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影响却不断发酵——只不过,“这样的发酵没有酿出酸奶,而是臭奶。”

6月19日至20日,在兰州举行的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言及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和风险,与会者均不约而同提及李庄案、龚刚模案的负面影响。

更为极端的是,被告人企图以举报自己的律师立功来减轻罪责的事件不断上演,成为笼罩当事人与律师信赖关系和刑事辩护制度的阴影。

在2009年末重庆打黑系列案审判期间,出现龚刚模检举其辩护律师李庄诱导、唆使其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一幕,令舆论和业界哗然。

今年2月9日,李庄案二审宣判,李庄伪证罪成立,获刑一年半。此后一天,龚刚模、樊奇杭案一审宣判:龚刚模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行贿罪等九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樊奇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本案的另一骨干成员吴川江被判处死刑;其余被告人张孟军等31人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6月1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对龚刚模、樊奇杭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龚刚模、樊奇杭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作为该案的第一被告人,身领九项罪名的龚刚模得以免死。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检举揭发辩护律师李庄伪造证据。

一审宣判后,重庆法院网在公告中援引此案审判长在判后的话说,龚刚模在“6•3”故意杀人案中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论罪应判处死缓。但其有检举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龚刚模式立功”令业界惊讶不已。而最近,甘肃也发生一起被告人检举揭发辩护律师的事件。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亦农在谈及该所一名年轻律师正在面临的危险时,忍不住哽咽。该所一名年轻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涉嫌招摇撞骗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三项罪名,对于后两项指控,被告人予以否认,律师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比较大辩护空间。

大约一周前左右,该案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和法官多次提示被告人争取宽大的机会,而被告人的供述则不断反复,时而认罪,时而否认。

中午休庭期间,公诉人又在法院拘押室讯问被告人,在一份有法官签名见证的讯问笔录上,这位被告人供述称,是律师会见时交代他做否认的。

王亦农说,法成律师事务所随后回顾梳理了整个律师办案过程,复核了所有律师询问笔录等材料,认为律师代理期间并无过错,被告人的前述供述不可信。而这位年轻的律师则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并称“以后再也不做刑事案件了”。

目前,检方对该被告人的前述供述尚未采取措施,而法成律师事务所和该案主办律师还在紧张的等待之中。

无独有偶,在江西,不久前也发生类似事件。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毒贩犯罪案件中,四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开庭过程中,其中一名被告人突然拿出几张纸条,检举他的同伙串供。被检举的这位被告人在纸条中称,“我的律师来见过我了”,这个案件有些事实不清楚,因此叫同伙不要承认。

这位被检举的被告人当庭承认其中一张纸条是他写的,而其中所指的“我的律师”即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主任汤忠赞和该所一位周姓律师。

这位周律师说,纸条上所写的时间是一审之后、二审之前,这段时间内他们并没有会见过当事人,而且,律师关于案件事实不清的观点,在一审过程中早已陈述过。为此他特别向法庭做了解释。

庭审之后,检方给律所打来电话,表示相信律师不会做教唆翻供的事。周律师说,“想起来还是有些后怕,如果确实有纸条上所说的会见,当事人反咬一口,律师怎么自证清白?难道会见当事人也成为陷阱?”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说,这样的案例出现,说明龚刚模案的示范效应已经出现,刑辩律师面临的执业风险更大,不仅要担心公权机关的职业报复,还要提防自己的当事人在背后“倒推一把”。

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烈阳甚至提醒同行,不必要的话尽量少去调查取证,最好通过公证机构公证或申请法院调查的方式,如果调查取证的话,也最好能同程录音或录像。

实际上,龚刚模检举揭发辩护律师李庄的事情发生之后,业界和学界就担心其负面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表示,出于律师与被告人之间职业上的信赖关系,各国都允许律师知晓但不揭发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就像要求律师揭发被告人一样,辩护律师若由于被告人的揭发而被定罪,将对律师行业以及整个律师制度产生不好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也认为,李庄案中,由被告人龚刚模举报并作证,这跟律师揭发自己的委托人相同,将对律师制度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应当保障律师与委托人之间职业上的相互信赖关系。

律师界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报律师以求立功,进而导致律师获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这样的“创举”在中国发生,使得律师的职业前景和整个刑事辩护制度都被蒙上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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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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