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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说明】:“生态斗士”刘福堂,著文揭露、批评破坏生态问题并自费印制成书广泛赠阅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本人作为长期关心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律师,旁听了该案庭审,并在庭后接受刘福堂亲属委托担任刘福堂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履行辩护职责受阻挠,本人于日前拟定《关于要求公正审理刘福堂案,依据保护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声明》(见附件1),通过网络征集联署人。
目前,已有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展江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李轩副教授、职业投资人王功权先生等上百名有识之士确认参与联署。(见附件2)
联署人征集继续中。诚请各界有识之士关注刘福堂案,参与联署。有意者可通过新浪微博私信@周泽律师@我还是周泽律师 ,或通过电子邮件至zhouze315@yahoo.cn,或短信至13901297271予以确认。
作以上说明,谨表明自己对此次活动负责,而无它。
关于要求公正审理刘福堂案
依法保护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声明
基于对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和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我们现就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正在审理的刘福堂被控“非法经营”一案(下称刘福堂案),发表如下声明:
刘福堂案经由《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方人物周刊》、《民主与法制时报》、《新世纪周刊》等多家媒体报道;公益律师周泽以公民身份赴海口旁听庭审后,写出《刘福堂案庭审旁听记》,详细披露了案情及庭审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的详细情况;一些知情公民分别以个人身份在网络上发布了其所了解的刘福堂案相关情况。
根据有关媒体和公民个人对于该案相关情况的披露,我们认为:
一、刘福堂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以违法犯罪相责。
违法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行为必然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刘福堂撰写的大量有关生态保护的文章,均为对有关海南生态环保问题、案件、事件的叙述及评论(结集为五本“书”)。这些作品本身不存在侵权问题,也未损害其他法益。无论其将这些文章交由正规的出版社通过正规的出版流程予以出版、发行,还是将这些文章结集自行委托印务公司印刷成“书”,进行传播(即使他人给予一定成本费用),均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毫无疑问,阅读刘福堂自费印制的多本宣传环保的“书”,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环保观念。这些“书”的“发行”,对社会是有益无害的,“发行”范围越广,“发行”量越大,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公益效果就越突出。因此,起诉书将刘福堂自费印刷18000册所谓的“非法出版物”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待,且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显然混淆了一个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与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益行为的区别,是完全错误的。
实际上,刘福堂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可责性,民众舆论及媒体评论对刘福堂一边倒的支持、鼓励,对司法机关追诉行为一边倒的批评、谴责,已经足以说明问题。很难想象,一个非法经营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支持。
二、公诉人以“经营人生”作比,称非法经营罪之行为人不一定要有经营目的,刘福堂自行出“书”有没有营利目的不影响其非法经营犯罪构成的公诉意见,是完全错误的。
在法院开庭时,公诉人竟然以“经营人生”作比,称非法经营罪之行为人不一定要有经营目的,刘福堂自行出“书”有没有营利目的不影响其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这让我们感到非常震惊。
刑法学常识告诉我们,非法牟利是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当然应考察行为人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
非法经营者之非法出版、印刷、发行行为,无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与一个作者基于传播某个观念、弘扬某种价值而进行写作,而后将这些作品结集印制成“书”,予以传播,有本质区别。
对于一个享有法定言论、出版自由的公民来说,基于传播某个观念、弘扬某种价值而进行写作,及对作品进行传播,是当然的权利。即或有以此获取利益的考虑,该动机和目的也为言论、出版自由之天然正当性所覆盖或吸收,而无须究问。从著作权法而言,作者对自己作品之使用,也有获得报酬之权利。
刘福堂多年来一直在为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奔走呼吁。其通过广泛的研究,深入采访,并结合自己作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及帮助民众维权的经历,写了大量的文章、报告及政协委员提案,在网上发了大量博文,并通过媒体提出了大量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和意见,为海南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刘福堂将自己写的这些涉及环保的文字及时整理结集成书,自费印刷出来,广泛赠阅,对宣传环保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刘福堂花费的大量时间、精力、金钱(仅委托他人印刷几本书的费用就接近10万元,还有其购买、收集资料、赠书邮书邮费、接待环保人士、记者等支出,据刘福堂称,这些费用加起来已近20万元)。相对于刘福堂的付出来说,一些人给他的资助性质的费用,即起诉书所谓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8090元”,是微不足道的。所谓的“非法所得”,完全不能改变刘福堂行为是为了宣传环保的公益性质。
刘福堂在进行调研、采访、参政议政、帮助民众维权,以及写作、自费印书、赠书的过程中,不可能考虑营利的问题。他不是某个地区或行业具有实权的领导人,没有权力向他人强行推销自己的“书”从而确保获利。实际上,刘福堂向他人广泛赠阅的行为,已经充分证明,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进行生态环保方面的调研、采访、写作、自费印书、赠书或接受他人一定资助性质的费用,完全不是为了营利,而纯粹是为了宣传环保。
起诉书也认定刘福堂自费印刷的前两本书——《绿色的呼唤》与《生态斗士刘福堂》,都是“由刘福堂赠予他人”;其后三本书——《天地良心》、《海南泪(一)》、《海南泪(二)》,起诉书也认定有用于“赠予他人”。赠予行为显然是不可能获利的。没有人会通过赠予的方式实现营利的目的。虽然起诉书认定后三本书有“用于销售”,但从刘福堂的供述及有关出庭证人的证词来看,所谓起诉书所认定的“销售”,实为部分读者(包括一些基层林业部门)认为刘福堂为保护生态环境,付出太多,出于对其予以补偿、为其分担自费出“书”成本的考虑,对其进行的资助。起诉书将此认定为经营性质的销售行为,明显不当。
刘福堂的“书”上虽然有标价,但这并不表明就是营利性质的经营行为,在“书”上标价,无非是让其显得更像是一本书,而已。如果因书上有标价,就将刘福堂自费印“书”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那就难以解释其第一、二本“书”为什么要全部“赠予他人”,而没有任何销售;后三本“书”为什么也要用于“赠予他人”,而只是部分收取了他人费用。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一个人会为了营利,而花大量的时间去对生态环保问题进行调研、采访、写作,自费印书广泛赠阅。
三、刘福堂的行为属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正常行使,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出版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显然,出版自由仅受限于“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之禁止性规定。
刘福堂叙述、评论环保问题案件、事件的作品,显然不存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及“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之违禁情形。刘福堂将这些作品结集,自行委托他人印制成“书”(非正式出版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完全合法的。刘福堂不仅对结集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且对自印之“书”享有所有权。其无论向他人赠阅,抑或收取读者一定成本费用,皆属其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享有所有权的“书”这一物品的合法处分。
四、非正式出版物不等于非法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应避免侵害公民之言论、出版自由。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前述规定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明确了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内涵。
出版自由,当然包括将自己的作品交由依法设立的营业性出版社予以出版、发行,由出版单位、发行单位作为商品予以经营的自由,以及不将自己的作品交由出版社、报刊社出版、发行,而将作品自行印制成“书”,与他人进行交流和分享的自由。
并非每个作者的作品都能得到出版社青睐,从而可以通过出版社出版,进入出版物市场。但作者之言论、出版自由并不因作品之不为出版社选择而丧失。是故,承认公民之言论、出版自由,则理应承认作者可以将自己之作品交由出版社正式出版而成为正式出版物,亦可以不通过出版社对自己的作品正式出版,而自行将作品印制成“书”,以非正式出版物的形式,予以传播,与他人分享及交流,只需内容不违禁即可。
与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图书相对应,自行印制成“书”之作品(及作品集),仅为非正式之出版物,只是不能作为营业性的出版社、报刊社之商品进入图书、报刊市场罢了。如内容无违禁情形,则不应以非法论。否则,无异要求作者之作品一律得交出版社、报刊社出版、发行,始得传播;如出版社、报刊社不予出版,相应作品便必须埋没,而不得面世以广泛与人交流和分享。诚如是,言论、出版自由将无从谈起!
就刘福堂涉案作品,起诉书中关于“为了出版、发行,在没有出版单位的印刷委托书和未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找他人印刷”,及“为了出版、发行该书,通过朋友购买了香港天马出版社的书号”,“在没有出版单位的印刷委托书和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排版、印刷;等等认定,实际上意味着,刘福堂对其作品只能通过出版社出版、发行,而不能自行委托他人印制成“书”与他人分享和交流。这显然是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误解,根本不符合言论、出版自由的应有之义。
刘福堂自行印制成“书”的作品并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之情形,则刘福堂无论向他人赠阅,还是读者向其支付一定成本费用接受其作品,其行为均属向他人传播思想和观念的言论、表达行为,属《宪法》规定之言论自由。若仅因其未将作品交由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便对其进行打击,则无异对其言论、出版自由之摧毁。
五、行政机关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需要接受司法审查,而不能直接作为对刘福堂定罪的根据。
刘福堂案起诉书显示,刘福堂的自费印制成书的五部作品集,均被新闻出版部门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检察机关也是将新闻出版部门关于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作为证据,用以指控刘福堂。这显然不合法理。
毫无疑问,一部作品是否违法,是否为非法出版物,是一个需要依法作出判断的问题,而不是一个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将一部作品定性为“非法出版物”,无疑是对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否定性评价,涉及对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理应有相应的复决机制,权利人理应享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行政机关直接将一个行为“鉴定”为非法,而后直接由司法机关对之追究违法犯罪责任,显然有悖法理。
六、司法机关对刘福堂之追诉,有悖人权保障要求。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刑法的目的,也刑事司法的目标。
然而,刘福堂案中,司法机关对刘福堂的追诉,显然忽视了其行为的言论、出版自由属性。
同时,刘福堂在被抓捕前就因病住院,公安机关无视刘福堂作为一个老人的病状,强行从医院将其抓走,长期羁押,不予取保,使其无法得到有效之治疗,严重损害了其健康权,违背了保障人权之刑法目的。而本案四个自然人被告中,其余三名被告人年轻,身体健康,均获得取保,而独对刘福堂不予取保,令人不解。
七、妨害律师会见及阅卷,是严重违法行为,当予纠正,并予问责。
获得律师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当然权利。接受委托的律师,会见被告人及阅卷,不只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权利有明确规定。
从周泽律师披露的情况看,其仅在10月12日凭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会见过刘福堂一次。其将委托手续递交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后,羁押刘福堂的海南新康监狱司法医院便不再安排会见,说是上面打了招呼,律师会见需要法院批准;而法院对律师会见,不仅不予“批准”,甚至对律师的阅卷要求,也一再推脱。
毫无疑问,新康监狱司法医院及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的行为,是违法的,妨害了律师正当的执业权利,也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理应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八、对刘福堂的追诉及对律师会见、阅卷的妨害,有打击报复之嫌。
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刘福堂的作品,大量内容涉及对海南地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而媒体披露,刘福堂被追诉之前,作为其言论平台的微博账号被删除;有关领导也就其批评政府的问题,找其谈过话。
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海南司法机关对刘福堂正当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诉;对其他身体健康的年轻的被告人取保,而独对年老病重的刘福堂不予取保;妨害律师会见刘福堂及阅卷;等等令人难以理解的作法,均是有关人员操纵司法对刘福堂进行打击报复。
九、刘福堂的行为是应该给肯定的行为,而不是相反。
刘福堂作为一个老林业工作者,为海南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其参与调查、考察有关海南生态环保问题、案件、事件,就这些环保问题、案件、事件,发表文章,并将相应文章结集,自行印刷广泛赠阅,宣传环保,正是其为海南生态环境保护作贡献的基本方式。民众和媒体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
据了解,刘福堂案开庭当日,有不少民众从各地专程赶到海口旁听,声援刘福堂。还有民众在法院门前拼出了“保卫刘福堂”的口号。
刘福堂只是一个普通退休老干部,而不是什么组织的负责人。民众和媒体对他的高度评价和肯定,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刘福堂的行为性质。强调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刘福堂的评价,不应与民众和媒体有异。否则,执政为民,司法为民,从何谈起?!
十、保护刘福堂,就是保护理性和良知。
我们了解到,刘福堂作为原海南省森林防火办主任、海南省第三、四届政协委员、民革海南省副主委,是一个典型的“体制内”人士。其多年来一直为维护海南生态环境奔走呼吁,其充公利用政协委员参政议的机会,利用互联网,通过接受媒体采访,揭露了大量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不畏权势,不怕丢官,敢言直谏。刘福堂的所作所为,曾让他所任职的单位和部门大为不满,也曾让海南省的某些领导不满,但他依然义无反顾地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呐喊、而行动。
在书名副标题为“我当政协委员的故事”的《天地良心》一书自序中,刘福堂先生写道——
“在纷繁的世态中 ,面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几人敢拍着自己的胸脯说:‘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我说,我敢。”
“从1998年至2007年,我当了二届十年海南省政协委员。10年中,我围绕保护森林资源这个主题,写了30来件提案和文章,拍摄了20多盒DV资料,作了六次大会发言。10年的努力,10年的跋涉,有苦,有累;有伤心,有欢喜;有赞歌,也有仇视。回首10年的付出,我的感想只有一个字:值。我做到了韩愈的那句名言:‘仰不愧天,俯不愧人,内不愧心’。”
“面对海防林、天然林的一起起毁林案,别人不敢讲,我讲了;面对浆纸林动作中出现的一个又一个问题,别人不敢说,我说了。”
“对于我的一次又一次的拍案而起,群众乐了,说我说了他们想说又不敢说的话;对于我的一次又一次的揭露问题,‘领导们’怒了,说我给他们的脸上抹了‘黑’,影响了他们的政绩。”
“我很荣幸,这一生选择了林业事业,当了一辈子的森林卫士,面对一起起毁林案,我抗争过,鞭挞过。作用虽然不大,但我尽力了,也从中获得了无穷的乐趣。”
“人们都说说真话难,而我迎难而上,一次次的说了;人们都说民主监督不容易,而我不畏惧,一遍又一遍地尝试了。多少人担心我,说我迟早要完蛋,但我挺过来了,经受住了一个又一个的考验,闯过了一道又一道的坎儿。凭什么?说来很简单,但又很不容易,那就是‘打铁者自硬’。我不是共产党员,不敢奢谈‘党性’,但我是一个人,得讲人性。我是个小人物,但小人物也得有做人的标准。‘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我常拿林则徐的这句话自勉。林则徐还有一句话,‘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我一直把它当成人生的座右铭。”
我们为刘福堂的上述话语感到震撼。刘福堂这样的人,在我们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刘福堂,无愧于天地良心。他,本身就是这个社会的良心。我们应该善待他,保护他,绝对不能迫害他。
联署人名单(截止10月31日征集到的联署人)
1.张千帆(北京大学教授)
2.许章润(清华大学教授)
3.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4.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5.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6.李轩(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7.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8.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9.温克坚(学者)
10.谢润良(学者)
11.黄芸(学者)
12.王功权(职业投资人)
13.李刚(律师)
14.夏军(律师)
15. 陈光武(律师)
15.熊伟(公益法律人)
16.郝劲松(公益人士)
17.王才亮(律师)
18.富敏荣(律师)
19.张磊(律师)
20.李金星(律师)
21.李刚(律师)
22.周世锋(律师)
23.刘志强(律师)
24.刘洋(律师)
25.郑建伟(律师)
26.秦雷(律师)
27.杨名跨(律师)
28.陈刚(律师)
29.常玮平(律师)
30.刘连贺(律师)
31.包清雷(律师)
32.王甫(律师)
33.孙永平(律师)
34.高成(律师)
35.李修蛟(律师)
36.杨汉卿(律师)
37.孔维钊(律师)
38.舒向新(律师)
39.肖华芳(律师)
40.丁锡奎(律师)
41.邵国恒(律师)
42.项永斌(律师)
43.王继武(律师)
44.韩国权(律师)
45.李安民(律师)
46.刘云刚(律师)
47.朱晓峰(律师)
48.王海军(律师)
49.胡德新(律师)
50.任晓东(律师)
51.丁家喜(律师)
52.卢思位(律师)
53.王彦波(律师)
54.伊彦(律师)
55.杨大民(律师)
56.吴晖(律师)
57.李妮(律师)
58.宿爱堂(律师)
59.程庚(律师)
60.吴卓金(律师)
61.张美泽(律师)
62.王晓鹏(律师)
63.吴巨波(律师)
64.刘文志(律师)
65.蒋永继(律师)
66.周方勇(律师)
67.林玉成(律师)
68.王永春(律师)
69.袁荣胜(律师)
70.陈以轩(律师)
71.吴联钊(律师)
72.简海腾(律师)
73.杨海鹏(媒体人)
74.萧锐(媒体人)
75.曹国星(媒体人)
76.李继锋(媒体人)
77.张晓辉(媒体人)
78.王刘瑜(媒体人)
79.周成璐(编辑)
80.杨传卫(传媒人)
81.朱新民(网站负责人)
82.黄复雄(出版社编辑)
83.李厚安(杂志主编)
84.王石汉(公务员)
85.钟峪(环保人士)
86.陆非(公益人士)
87.张铃(银行业人士)
88.郑建(公益人士)
89.张海燕(人士)
90.尹晓波(商业人士)
91.戴兴诗(公司经理)
92.胡昊(公司职员)
93.陈志云(IT业者)
94.张彪(地产业人士)
95.李颢(工程师)
96.黄勇(公司职员)
97.宫一清(网民)
98.李清川(公益人士)
99.付耐杰(公司职员)
100.李锦(民主党派人士)
101.邵黎敏(教师)
102.葛万里(公务员)
103.谈军武(自由职业者)
104.张敏宴(公务员)
105.夏妮燕(自由职业者)
106.魏孔旭(自由职业者)
107.丁肇运(自由职业者)
108.段晓军(普通公民)
109.郭贝易(自由职业者)
110.夏妮燕(自由职业者)
111.张敬刚(自由职业者)
112.孟周(自由职业者)
113.张泗礼(公民)
114.章月英(退休人员)
115.吴君亮(资产管理业)
116.吴文秀(证券经纪人)
117.钟泽三(公司职员)
118.张侃侃(公司职员)
119.孙百华(公司高管)
120.李黎明(工程师)
121.章杰(自由职业者)
122.陈卫东(企业家)
123.张小平(中学高级教师)
124.张正平(高级教师)
125.林飞(国企员工)
126.王也农(自由职业者)
127.张轩(公司职员)
128.张子顺(普通公民)
129.庞小龙(工人)
130.梁宏峰(职员)、
131.戚怀全(法律硕士)
132.刘黎(法律工作者)
133.侯寿太(保险业者)
134.张帆(电子工程师)
135.金祖荣(退休工人)
136.黄薇(大学法科生)
137.杨小平(退休干部)
138.蔡乐渭(大学教师)
139.孟雅春(自由业者)
(新增联署人,将补录于后。最新动态请参阅周泽律师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e2o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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