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17日 09:53
来源:新闻记者 作者:唐润华 李秀萍
核心提示:有了这些界定,才可以使人们如何合法地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如何依法尊重和保障新闻自由,如何避免任意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也才可以对那些妨碍或滥用新闻自由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胡绩伟,图片来源:资料图)
本文摘自:《新闻记者》1988年第5期,作者:唐润华 李秀萍,原题:《胡绩伟提出新闻自由新定义》
4月初,胡绩伟会见了采访七届人大和七届政协一次会议的20余名港澳和海外华文报刊及首都新闻单位的记者,谈了他对新闻立法和新闻自由的看法,并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新闻法应是新闻自由的保护法
胡绩伟认为,我国社会主义的新闻法,应是一部新闻自由的保护法,因为我国的新闻自由还不充分,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制定新闻法来保护和发展新闻自由/。制订新闻法的目的就是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我国人民的新闻自由,促进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发展。
什么是新闻自由
胡绩伟认为,新闻自由就是新闻传播工具搜集、发布、传播和接受新闻信息的自由,当然也包括创办新闻工具的自由;另一方面,它是人民通过新闻传堵工具反映社会舆论、发表对社会各种问题的看法、以及发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创造成果的自由。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通过新闻工具的运用和实施。但这样表述并不周全,比较完备的说法应该是:新闻自由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从事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等自由通过新闻工具的运用和实施。
新闻法要保障全体人民的新闻自由
胡绩伟不同意“制定新闻法是为了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民主权利”的说法。他认为,新闻法所要保障的不仅仅是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而是全国人民的新闻自由。新闻工作者的民主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监督权和人身权等等,实质上是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具体化。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这些权利,实质上是保障全体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使人民更充分有效地行使应有的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应该充分认识和大力宣传这样一个真理:人民的种种民主权利的切实行使与新闻自由的真正实现密切相关。
实现和保障新闻自由须从三方面入手
胡绩伟说,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要切实实现和保障全社会的新闻自由,第一,必须坚持进行新闻改革,特别是改进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第二,必须在观念上提高领导者和全体人民的认识,要研究、宣传新闻自由对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促进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要让人民懂得,作为国家的主人,首先就必须具有了解各种情况和发表各种意见的权利,侵犯和剥夺人民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权利,是违法行为。为了实现新闻自由,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同时自觉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必须加紧制订新闻法,使我们的新闻工作也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新闻法是对新闻自由的界定
胡绩伟说,有人把新闻自由说成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登什么就登什么的“绝对自由”,这如果不是缺乏法律常识,就是故意以此来作为反对新闻自由的借口。因为我们所主张的新闻自由,当然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新闻自由。而新闻法就是对新闻自由的界定,就是对新闻自由的内容、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序的规定以及对妨碍或滥用新闻自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了这些界定,才可以使人们如何合法地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如何依法尊重和保障新闻自由,如何避免任意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也才可以对那些妨碍或滥用新闻自由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而这不只是针对新闻工作者的,而且适用于新闻事业的领导者,在新闻法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
对新闻法的前景表示乐观
胡绩伟对新闻法的前景表示乐观。从十三大的精神来看,中央是希望新闻法尽快制订出来的,全国人民特别是新闻工作者也有这种愿望,因此我肯定它最终会顺利产生的。但具体的时间不好说,因为一个渗律的制订过程是很复杂的,拿新闻法来说,先要由新闻出版署起草,然后送国务院法制局研充修改后再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进一步修改后再交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审议。另外,在新闻法的制订过程中,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还存在着分歧,消除这些分歧也需要一定时间。但是,不管怎么说,新闻法一定会顺利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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