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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背后的权力道德化逻辑

权力神圣化、道德化的逻辑,延续到公务员招考之中,各种特殊要求也就顺利成章了。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权利意识的普及,人们日益强调隐私保护和人格尊严,公域和私域、公德和私德等的界分也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可。

 

( 秦旭东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致信人社部等部委,指现行公务员考试体检妇科检查过于细致深入,建议及早修改或取消。这一建议引起了社会共鸣。

实际上,现在这套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和体检操作手册已经施行了数年,只不过过去未曾引起社会的集中关注。而在这套标准之前, 过去的门槛,包括一些地方标准,更为严苛,例如前几年湖南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中,就曾有“双乳对称”的要求。

最近几年以反乙肝歧视为标杆的社会公平运动,已经将不少不合理门槛取消了,但社会和公众的权利觉醒和公正追求不会止步。

公务员招录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社会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另一方面涉及公共职位的遴选,入围者将是公共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者、公权力的行使者。

以就业途径考量,它应当遵循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就就业和劳动权利所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规则,消除歧视性因素;以公职遴选角度考量,它还应当遵循公务员法以及相关宪法行政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

不管从那种角度考虑,作为一种通用标准,它只能设定最低限度的门槛,任何一种门槛限制,除非是出于该职位的特性要求,否则都是不合理的。更何况,公共职位,更应当率先垂范,贯彻社会公平原则,不仅要杜绝歧视,还应当针对一些特殊群体和社会弱势人群提供合适的优惠政策,设定适当比例的岗位配置,例如对残障人士的特殊保障。

但是,遗憾的是,中国的公共职位招考,不仅未做正面表率,反而是负面典型。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近年的连续调查显示,包括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和国企招聘在内的公共职位招聘,恰恰是就业歧视最严重的领域。不仅在个案中,在包括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在内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都设置了重重的不合理障碍。

而来自民间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一份《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公职人员中残疾人比例最高仅0.39%,最低为0.02%,远低于《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的残疾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比例不低于1.5%的标准。

这些现象和问题的根源何在?笔者认为,这与中国特殊的权力合法性逻辑有关。

在公务员制度施行之前,中国只有干部人事制度。在特殊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结构下,对“领导干部”实行的主要是举荐和选拔制度,而不是公开统一的招考。

这种遴选,更重视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等因素,政治可靠、道德高尚者,乃至于外貌形象优胜者,更有机会“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优秀党员、优秀团员、道德楷模、劳动模范、英雄先锋等等,都是这一选拔机制优先考虑的。

由于权力合法性不是建立在民主和宪政框架下的授权机制之上,就容易在革命话语和历史既成选择的逻辑之下,将权力神圣化、道德化。

在公务员制度逐步建立之后,整个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和框架仍在,其惯有逻辑也延续到公务员招考之中。例如对身高、相貌等外在形象要求,对意识形态、道德等的特殊要求,也就顺理成章了。

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施行)》为例,第十八条将各种性病明确为体检不合格,就包含着对道德的考量。通常,公务员招考主要针对年轻人,有性病会被认为是存在“道德问题”,自然不适合出任公职“为人民服务”。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权利意识的普及,人们日益强调隐私保护和人格尊严,公域和私域、公德和私德等的界分也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可。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权力之手不应当干预到私人的自有领地。所以,考公务员要查隐私部位被指歧视,引起社会共鸣,也就是自然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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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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