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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掌权柄者要注意,罪恶亦有轮回。恶政之下,每一个个体都面临风险,有关刑讯逼供者被刑讯逼供的例子不甚枚举 

  秦旭东

一个网名为“南阳奥奔小杨11”的姑娘发了一条“卖身公告”微博,称:“南阳市唐河县法院枉法判决,颠倒黑白,我哥哥因为上访被他们罗织罪名判刑21年,如果谁能帮助我们伸冤,还我们清白,小女愿意以身相许,终身为奴,报答大恩,愿意法律公正,绝不食言。”

    以“卖身”为噱头申冤救亲人的事例,人们见多了,人心的“沸点”似乎不断提高,媒体介入的门槛也在提高。在这个冤案丛生的社会,你甚至很难苛责大众的冷漠,被指责为大惊小怪的“愤青”,倒好像是理所当然。

    不过,“南阳奥奔小杨11”后来上传了一段题为“杨金德讲述刑讯逼供”的视频,相信看过的人无法不动容。

    财新《新世纪》周刊的报道也是以此开头的,“六名看守所嫌犯缓缓地将杨金德从监室内抬出,平放在水泥地上。辩护律师朱明勇发现,他的当事人、43岁的南阳民企老板杨金德,就像从战场上下来的伤兵:左眼缠着白色纱布,须发横生,四肢布满伤痕,赤裸的身体被一床深绿色被子裹着。”

    事实上,关于杨金德案的线索,我们更早的时候已经有所了解。当时,引发中国律师界“北海惨案”的北海裴金德等人的案子,持续被媒体关注。期间,正值《刑事诉讼法》大修,呼唤“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成为超越法律界一隅的主流民意。

北京律师朱明勇介入了北海案的代理,后来又介入了南阳案的代理。他曾开玩笑说,从北海到南阳,从此“金德”这个名字恐怕会叫人惊心——为什么总与冤屈相连?

朱明勇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金德的这段视频,是促动我们决定做这个选题的关键。   我和记者刘长是在一个有关刑诉法修订的研讨会上看到这段视频的。当时在场的有上百人,杨金德母亲的哭声让人心颤,她担心已经瘫痪近一年、小便失禁的儿子会死在看守所里。

    杨金德在跟律师讲述被刑讯逼供时,讲到种种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等。他还曾手书了自己遭遇的15种刑讯:与狼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曰“与狼共舞”;被警犬在脸上舔,名曰“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名曰“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提溜起来来回晃,名曰“吊大秤”……

一审的庭审中,杨金德和律师都提出了刑讯逼供问题,并申请对检方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方出示了公安方面的书面情况说明,称没有刑讯逼供行为。

没有讯问时的录像展示,也没有警员出庭接受质证,法庭采信了检方的说法,而对躺在法庭里接受审判的杨金德的累累伤痕,视而不见。

在重庆打黑系列案中,律师朱明勇会见樊奇杭时的录像视频,我也见过。樊奇杭讲述时,展示的是基本痊愈的伤口,已足够令人触目惊心。这些证据后来被上呈给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但最终仍未保住樊奇杭一命。

樊奇杭案死刑复核期间,正值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两个名为《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中,对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等有了明确规定(参见:重整刑案证据链http://magazine.caixin.com/2010-06-20/100153732.html)。有意思的是,这两个规定半月有余,仍未公开全文。原来,公安部门对“两个规定”中的“个别规定、个别条款”有意见,是其中内情。

这两个证据规定,是曾经担任过公安部长的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决策拍板而推出的,其中博弈尚且如此,可以想见,要根除刑讯逼供,在中国有多难。

正如学者们当时即已担心的,两个证据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形同具文,南阳杨金德案即是例证。

在宪政与民主尚未奠基的社会,法治想要落足几无可能。病弊重重的权力架构和司法机制,注定会将很多纸面的法治“亮点”消弭,此次刑诉法大修,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参见:博弈刑诉法http://magazine.caixin.com/2011-08-27/100295461.html)。

只是,执掌权柄者要注意,罪恶亦有轮回。恶政之下,每一个个体都面临风险,有关刑讯逼供者被刑讯逼供的例子不甚枚举,仅以《新世纪》周刊新近报道过的两个案子为例,祝君可看:

警察含冤录http://magazine.caixin.com/2011-07-09/100277685.html

江西警察喊冤案蹊跷http://magazine.caixin.com/2011-04-16/100249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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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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