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析的命运预示着中国律师的命运,自此之后,辩士和讼师历来不遭统治者和“主流价值观”待见,他们被认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此可谓中国律师的“原罪”,“讼棍”之污名延续千年。
春秋末期,郑国出了两个法律家,缔造了中国法制史上最早的佳话。
一个是子产(?~前522年),他执政时期,一改过去的统治者“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于公元前536年,将新制定的法律条文铸在青铜鼎上,史称“铸刑书”,据说是中国有史可考的第一部成文法。成文法打破了统治者对法律的垄断,也给被统治者凭借法律“维权”的机会。
另一个是邓析(前545-前501),他擅“名辨之学”,“数难子产之政”,甚至自编了一部法律公诸于世,刻在竹简上,即所谓“竹刑”,并私授法律,聚众讲学。相比据庙堂之高的子产用青铜铸的“铸刑书”,处江湖之远的邓析编制的“竹刑”更易传播,方便老百姓掌握。
不仅如此,邓析还“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帮人打官司,替人解纠纷、出主意。据说他“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收入相当可观。
这样一个“在野法律人”,应该算是中国史上第一个律师。可惜他掀起的新潮被认为导致“郑国大乱,民口欢哗”,遭遇执政者的不满,于是,公元前501年,继子产、子大叔之后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把邓析杀了,罪名是未经允许私自制定法律“竹刑”。但讽刺的是,邓析虽然死了,但是他的“竹刑”后来却被执政者采用,成为国家的制定法。
邓析的命运预示着中国律师的命运,自此之后,辩士和讼师历来不遭统治者和“主流价值观”待见,他们被认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吕氏春秋》),此可谓中国律师的“原罪”,“讼棍”之污名延续千年。
而直到2400年后,沈家本主持清末变法,才将“律师”正式引入中国。伍廷芳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取得律师执照的人。他幼年求学香港,并曾在香港高等审判庭担任翻译,后来到英国林肯法律学院学习法律,取得了律师资格,回香港成为执业律师。
民国后,伍廷芳参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推进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司法改革。民国期间,律师行业一度红火。廖承志、陈赓等共产党人被捕后在法庭上受审,都曾有大律师为他们辩护。
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政权废除了以“六法全书”为主干的国民政府“法统”。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规定:“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新中国律师制度得以产生,但到1959年即被取消。后来,随着文革的开展,连“公检法”都被砸烂,中国一度进入“无法无天”的阶段。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恢复重建法制,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律师的性质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93年,经过改革,律师从体制内走向,不再是国家行政干部,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被赋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它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在公权和民权之间,有一种相对自主的制衡力量,来促进“法律之治”。
在法治国家,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重要一员,而在转型国家,律师的角色发挥和律师职业环境的情况,往往是整个法治大环境变化的“晴雨表”。
2007年《律师法》进行了修订。在此前后,律师的“民间法律人”属性被刻意忽视,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性质被强调。之后,大量政策宣示均强调律师的政治属性,对律师的管制也日趋严厉,律师被要求“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而以李庄案为标志,之后兴起的律师界“警示教育”中指出,李庄从律师变成违法犯罪分子,根本原因是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要求律师“始终坚持社会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时刻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2010年年底,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前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好的,不能当律师。
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就律师工作发文,显示了律师这一角色受到了国家高层的重视。这一新动向,与近年来有关法治和律师的争议和分歧有关,它意味着中国律师乃至中国法治站在一个前路不测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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