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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15日 11:30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最高检、公安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都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公安“违法立案”和“违法侦查”的监督权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报告文学作家谢朝平因写作出版《大迁徙》,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已近30天,远远超过了合法期限。日前,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已提请检察院逮捕谢朝平,检察院尚未作出批捕决定。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高度质疑渭南警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谢朝平为退休检察官、检察日报旗下《方圆》杂志前记者,他所著的《大迁徙》揭露了三门峡移民问题。舆论几乎一致认为他是“因言获罪”。

如此背景下,检方是否批捕受到高度关注。巧合的是,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对外公布。

《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该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对于四类案件的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规定》还明确了可以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谢朝平案,明显属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情形,尽管该规定10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此间规定出台,无疑给争议巨大的谢朝平案提出了警示。

同样巧合的是,就在此前的8月18日,渭南警方赴京带走谢朝平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公安“违法立案”的监督权。

据其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渭南检方严格执法,应当履行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职能,不仅不应批准逮捕谢朝平,还应通知公安及时纠错,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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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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