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6月27日,最高法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

调解本是辅助手段,如今对调解的重视变本加厉——突出到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这反映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一个倾向,即不再重视司法的专业化,而是重新强调司法的“人民化”和所谓群众路线,包括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尤其是高度重视调解。

这一方面是在严峻的社会矛盾压力下,希望“维稳司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政治改革等深层问题上犹疑不定,在司法的功能和定位上,产生了对包含独立、中立、被动、公正、有限、程序正义等特性的司法理性的悖逆之势。

调解常常被认为是以“厌讼”为特征的东方“和谐”文化的优点,甚至被标榜为中国特色的“法治本土资源”。然而,很多有识之士早已论证过,调解并非东方社会所独有,它是欠发达社会的共通的纠纷解决制度,其优势是建立在人治社会之上的。在法治社会,它已退化为一种社会自治机制,对专门化的司法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调解具有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过度强化其作用,将会侵害公民的诉权,阻碍法治发展,而期待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化解社会纠纷,无疑是缘木求鱼。

话题:



0

推荐

秦旭东

秦旭东

106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以法治的视野关注新闻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