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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是劳资矛盾激化的结果,也是工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基本手段。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关于罢工权和罢工自由的规定。中国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加入了前者,1998年签署了后者,这样公约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也面临着在国内法中的转化问题。

中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曾规定了罢工权,但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都没有关于罢工权的规定。但是,现行法律中也没有禁止罢工的规定。《工会法》中规定了在出现“停工、怠工”的情况下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介入协调。

罢工立法会对罢工的相关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比如一般会规定罢工期间劳动合同不得中断,不能因为罢工而辞退员工,对罢工者权利有必要的保障。同时对罢工的目的、程序和范围等方面也有一些限制,比如要求罢工要提前通知厂方,不能打袭击战。

当下的中国,由于缺乏罢工权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雇参加罢工的员工。这样,员工的罢工风险非常大,往往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而且罢工的带头人或者组织者更面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这样导致罢工方缺乏妥协的余地,劳资双方通过理性谈判、各自妥协以达成共识的渠道和空间非常有限。

另外一方面,企业缺乏应对和谈判经验,政府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政策准备和处理经验。过去往往是用强力压制,容易酿成冲突事件。

实际上,应在法律、政策和观念等方面对罢工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识,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罢工权。政府不要把罢工看成洪水猛兽,谈虎色变,更不能上纲上线进行打压。应当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为劳资双方的谈判提供管道和支持。

此外,中国的工会也有待改进。目前的工会,从其运作到工作模式,和政府部门几无区别,缺乏代表性和独立性,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人维权的参与和支持也很不充分。应当改变工会的定位和组织方式,加强其代表性,以赢得工人的认同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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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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