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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财新网“记者评论”,原题为《谁还害怕反垄断法?》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全国工商联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倡议”旗下各商会保证“不涨价”!

  4月13日,全国工商联旗下的农业、水产、医药、烘焙、五金等24家商会联合发布一份名曰“保供应、稳物价、促和谐”倡议书,要求会员企业联合承诺“不跟风搭车涨价”,“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囤积居奇,不哄抬物价”。

  倡议书并且强调,各家商会倡议不以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方式串通涨价,不滥用行业优势地位操纵价格,不人为抬高价格。

  殊不知,这种高调的做法恰恰违反了《反垄断法》。

  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涉及价格的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

  《反垄断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由国家发改委制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前述规定予以细化。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而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反价格垄断规定》还明确列举了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内容,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等。

  对于行业协会,《反价格垄断规定》明令禁止其从事下列行为:

  ——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还不忘再次强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对比这些法律规定,全国工商联高调“倡议”旗下各商会保证“不涨价”,不是在明目张胆地要求经营者“固定价格水平”么?约定涨价是价格联盟,约定不涨价也是价格联盟。

  此前,诸多行业企业因原材料和劳动成本上涨压力欲涨价。如何消化成本上升压力,根据市场变动调整价格,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全行业被要求“承诺”不涨价,正是对这种市场竞争的限制。

  这些行业协会为何如此“目无法纪”?原来是国家发改委早有“约谈”。

  此前,继约谈方便面、洗涤日化用品、食用油和酒类等产销企业之后,国家发改委又“约谈”17家行业协会,强调“维护价格稳定”,“劝”其承担社会责任暂缓涨价,声称将调查处理“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的行为。

  在发改委“约谈”告诫后,各企业纷纷搁置涨价计划。

  然而,发改委最该约谈谁?业界已经有共识:目前中国物价普涨的原因很多,其中货币超发和全球大宗商品涨价的传递效应均扮演了重要角色。

  如此说来,为了给可能持续走高CPI等通胀指标“化妆”,不先找央行等货币政策主管机构以及海外商品市场参与者“约谈”,而是一味告诫国内生产销售企业“不准涨价”,难免被认为是“挑软柿子捏”。

  更为关键的是,“捏软柿子”也得合法有据。发改委这种价格“约谈”不仅于法无据,而且直接违反了《价格法》、《反垄断法》和发改委自己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

  须知,“实行市场经济、完善宏观调控”已经写入《宪法》。《价格法》也明确,“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所谓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此番被要求“承诺”不涨价的行业,都属于早已实行市场价的行业,企业依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价格,属于其自主经营权范围。

  而政府的调控,只能指向宏观经济,如今这调控微观至市场的毛细血管——企业涨价尽然也要经审批,难道改革开放三十年,“一夜回到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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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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