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2011年03月28日 09:02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

药家鑫的杀人确实是出于偶然,没有预谋,但要构成从轻情节意义上的激情犯罪,欠缺一个根本的要件——即被害人的过错。然而这不意味着必须对他施以死刑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伤人案,3月23日在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在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被告人药家鑫的多次失声痛哭和表示忏悔,并请求受害者张妙家属的宽恕。而张妙的丈夫王辉则悲愤地质问,“农民就难缠吗?”他甚至表示,哪怕不赔钱,也要判药家鑫死刑,不能让妻子冤死。

  此案的罪与非罪并无争议。据检方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在驾车途中将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车的张妙撞倒,因怕张妙日后找麻烦,药家鑫从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原本顶多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因药家鑫“一念之间”的杀机,转化为故意杀人案。

  药家鑫和辩护律师对于故意杀人的指控没有异议。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在于,药家鑫案后主动投案,符合自首要件。投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一直如实供述罪行。同时,律师辩称,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偶然突发事件。同时药家鑫因长期重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心理显然受刺激,属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量刑。

  而检方虽然认同药家鑫构成自首情节,但同时认为其“行为残忍,影响恶劣”,依法不应从轻量刑,而建议严惩。

  舆论对于此案反应不一,有人认为应判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人认为尚有可宽恕之处,应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而辩护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一说,则引发激烈讨论。

  什么是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可否得以宽恕?

  激情犯罪最早是一个犯罪学概念。刑事人类学派鼻祖、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将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天生犯罪人)、偶然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龙勃罗梭通过对遗传等先天因素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甚至归纳出天生犯罪人的相貌和精神特征,被不少人斥为谬误。不过他对现代犯罪学,特别是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开创性贡献则是不可否认的。

  按照龙勃罗梭的理论,激情犯罪人具有残忍、鲁莽、犯罪行为突然发生等特点和强烈的暴力行为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在激情作用下发生的暴力行为。激情犯罪人通常都是年轻人,与生来犯罪人的冷酷无情形成对比,往往在犯罪之后感到后悔,有一定的接受改造的可能性。

  而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的定义要严谨得多。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理性受抑制,行为控制能力减弱。一般学理通说认为,激情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犯罪行为。

  概括而言,激情犯罪都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犯罪人的激情状态与受害人的刺激有关。

  不少国家的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有明文规定,通常都对此类犯罪有减轻或从轻处理。比如,罗马尼亚刑法规定,因他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严重侮辱人格、被害人之挑衅,处于激烈与感情强烈压制状态的犯罪,应考虑减轻处罚。

  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对于杀人罪就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刑罚也由重到轻有所区别。其中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指双方“以力共戏,致死和同”。其中的“斗杀”,就含有激情杀人的因素。

  中国目前的刑法中并无激情犯罪的明确规定,但在酌定量刑情节上,会考虑激情犯罪的因素,如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等。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有过错,往往可以成为从轻量刑的影响因素。

  而归根到底,对于量刑轻重的考量,主要还是基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为再犯的可能性)。

  激情犯罪的发生,既有外界刺激的客观因素(包含被害人的过错),也有个体内在心理缺陷的主观因素。激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一般犯罪要较轻一些,其再犯可能性也低一些。这是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原因。

  纵观前述,药家鑫的杀人确实是出于偶然,没有预谋,但要构成从轻情节意义上的激情犯罪,欠缺一个根本的要件——即被害人的过错。药家鑫在驾车撞倒张妙后,“怕张妙日后找麻烦”是主要的杀人动因。显然,张妙没有任何过错,刺激药家鑫杀机的是“撞伤不如撞死”的不道德潜规则,他甚至有“杀人灭口”的嫌疑。其严重性比“谋杀”要轻,比较接近唐律中的“故杀”。

  因此,可以认为药家鑫的“激情杀人”不构成从轻情节上的激情犯罪,他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赞成对他施以死刑。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只适用”包含着限制死刑的精神,“罪大”和“恶极”是两个须同时具备的实质性要件,不仅要罪行的社会危险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行为人还具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从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出于偶然,以及自首、悔罪等情节综合来看,其人身危险性尚达不到刑法规定的必须施以极刑的“恶极”的程度。

  现代刑罚的目的,已经走出了绝对主义的报复主义刑罚窠臼,不主张简单的因果报应,“杀人偿命”,还注重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既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又预防已被科处刑罚的人重新犯罪。

  对罪犯的刑罚不应当仅仅考虑复仇的快意,还要考虑犯罪预防和社会综合效益,削减和严格限制死刑是刑罚人道和法治文明的选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是一个虚妄的论题,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研究得出严刑重罚遏制了犯罪率的结论。

  一直以来,中国死刑的过多过滥,在社会形成迷信死刑、依赖死刑的误区。迷信严刑重典的血气腥光,不仅无助于形成理性、平和的社会氛围,反而容易助长暴戾之气。这也是中国当下应当坚持慎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原因。■ 

话题:



0

推荐

秦旭东

秦旭东

106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以法治的视野关注新闻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