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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年底,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前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好的,不能当律师。

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就律师工作发文,显示了律师这一角色受到了国家高层的重视。这一新动向,与近年来有关法治和律师的争议和分歧有关,它意味着中国律师乃至中国法治站在一个前路不测的十字路口。

30年前的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得以重建。与此相伴的是,中国开始反思并清算此前三十年废弛法治,乃至在“文革”中沦入“无法无天”的历史。

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即“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被赋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它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在公权和民权之间,有一种相对自主的制衡力量,来促进“法律之治”。

在法治国家,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重要一员,而在转型国家,律师的角色发挥和律师职业环境的情况,往往是整个法治大环境变化的“晴雨表”。

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年之后,在中国法治改革进退维谷之间,我们推出“中国律师何处去”专题,通过走访这一历史进程的参与者、见证者,重温律师业草创和法治改革起航的青葱时代,回顾改革年代的律师制度转型和发展困境,以期为律师制度以及法治改革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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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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