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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它独立、理性的价值更加凸显。无论网络舆论如何喧嚣,甚至“少年L”已经被人肉搜索而公示,媒体还是应当恪守法律和职业伦理

秦旭东/文

 

     某李姓著名红色歌唱家之未成年儿子(尽管地球人都知道他是谁,在此还是要矫情一下)涉嫌强奸犯罪一案,引起舆论喧嚣,不仅网络沸腾,各种新旧媒体争相报道,相关争议也因此而生。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禁止泄漏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然而,绝大多数媒体都对此视而不见,或者根本不知此法律条文的存在,更不必说“口无遮拦”的网络言论了。

事实上,舆情发酵,最先即是源自网络,有媒体人在网上爆料,曾经因寻衅滋事打人而被收容教养的李##,如今涉嫌强奸被抓,他已经改名李%%了!

这种无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舆论现象,引起了不少法律人的担忧,甚至有法学教授“出离愤怒”。然而,回应者的论点看起来也很有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如果没有舆论聚焦,李某将很可能被包庇,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

这并非杞人忧天,但凡有一定阅历的人都知道,现实中有权有钱者被特权眷顾的事例并不少见,如若没有媒体曝光和舆论锲而不舍地追踪,受害者和大众期待的正义往往难以实现。人们普遍可见的不公,导致民众无从信任执法和司法的公正。

然而问题还存在另一面,所谓的有权有钱者,其可以利用的权势有大小之分,更可能因为形势的变化而消长。例如在药家鑫案中,药家相比张妙家或可谓有一点点“权势”,但在舆论呼啸之后,已经沦为彻底的弱势者。而且,有权有势者犯事后,并不必然会借助权势逃脱公正处理。

然而,正如官家普遍操持有罪推定的思维一样,民间也普遍存在恶意推定,不明真相者宁可相信“必有黑幕”,做着正义的呼喊。这其间,可能违反法律或道德伦理,可能伤害无辜者或侵犯“罪有应得者”也应保有的基本权益,都成为“追求正义”必要的“代价”了。

就李姓著名红色歌唱家之未成年儿子而言,他早已经像“我爸是李刚”那样被符号化、标签化了,在此番犯事前,他曾因为寻衅滋事打人已经被收容教养了一年。一年多以后再犯事,而且行径更恶劣,也更做实了其“衙内”的形象。

当年的打人案,一样掀起轩然大波,网络上的根究和媒体的报道也一样完全无视当时才十五岁的这个孩子的隐私等权益。要说明的是,李某当时面临的也是刑事追究,只是因为不满十六岁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舆论的关注,一直从其犯事到收容教养结束,都未停歇过。

这种“过度”的关注,也曾让人感慨,那位唱歌的少将,看起来似乎并没有太大的权势。熟悉中国国情的人们应该知道,如果他真有遮天蔽日的权势,恐怕他和他儿子的名字,一段时间内会成为“敏感词”,网上追求正义的呼声,媒体探求真相的努力,都可能被屏蔽。

这恰恰是当下中国的一个悖论,但凡舆论可以持续地、不太受节制地关注,掘地三尺地根究的事件,即便曾有黑幕,也可能被民意的阳光照亮,甚至会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如果真的存在天大的黑幕,本身并不自由的舆论和媒体环境下,追寻正义的呼声可能只是“铁屋中的呐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正是在这种压抑的背景下,对于尚且可以自由发声的案例,大众的关注,除了对个案中正义的呼吁,还会有对普遍不公正的发泄性抗议,容易走向非理性。群情激奋之中,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这样“没什么实际效力”的“软法”,当然不可能发挥什么约束力。

况且,中国的法律汗牛充栋,有很多休眠的“睡美人”,几乎从来不曾被遵守和适用过,还有很多则是被选择性地解释和适用。倘若在此引述台湾和香港地区,以及法国、英国、瑞典的实践范例,对不起,人家是法治先进之区,我们这里,“法律不是挡箭牌”。

在“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的时候,媒体报道中还需要“矫情”的用“少年L、L某、L姓男子”这样的指代么?为了更大更高的公义,值得去“践踏”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么?

如果我们认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这样的国际规则,如果我们认为良法应当被服从,坚持这种“矫情”,至少表达了一种态度和价值观。对媒体的受众,倡导了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对相关公职人员和公权机关,也可以发挥督促他们守法适法的效果。我们期待法律成为正义守护神,就不应放弃哪怕点滴的努力。即使出于追求正义的良好初衷,也不应忽视理性和法治精神。

应当指出的是,媒体,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它独立、理性的价值更加凸显。无论网络舆论如何喧嚣,甚至“少年L”已经被人肉搜索而公示,媒体还是应当恪守法律和职业伦理。

现行的法律条文存在弹性空间,不能泄漏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资料,是硬性规定,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而其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分析判断。

对于“少年L”这样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而言,如若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怀疑存在执法不公等黑幕,揭露这种不公当然是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一样应当追求的目标。专业的媒体需要在这种可能存在一定冲突的目标之间做权衡,在操作方面谨慎处理。比如,揭露的目标主要指向办案的公权机关和公职人员,以及可能滥用权势资源的未成年嫌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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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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